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精神和省语委《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一步推广使用普通话的通知》(川语〔2021〕3 号)有关要求,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就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招商引资和有省外客人参加的公务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公务、商务、外事接待等,必须使用普通话。
二、全市性会议(活动)的主持、发言和讲话,接听电话、对外联系工作,行政执法(特殊情况除外)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公用事业(水电气)、医疗、金融、邮政、通信、政务大厅、海关、出入境管理等窗口服务行业,提倡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四、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使用普通话对于确保政令畅通、民情顺达和培养公务人员现代意识、开放意识的重要意义,督促公务人员按要求使用普通话。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使用普通话,示范引领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使用普通话。
广元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