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办法(试行)》的制定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8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公开发布,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四川省教育厅会同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为解决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我市在《四川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元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实施办法(试行)》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分为总则、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投资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管理和附则等7章23条。总则部分明确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概念,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提出了要求。建设用地部分明确了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配建规模和设置要求,配套幼儿园的地块受让人为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计部分明确了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应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且独立设置(独立的物业服务,出入口,独立用水、用电、用气)。投资建设部分明确了配套幼儿园的3种代建方式,其中由土地竞得方(开发商)代建的配套园,在确定幼儿园的建设成本(含土地成本和幼儿园建设成本)基础上,相应降低招拍挂起始价,竞得后与开发地块同步开工建设。验收移交部分明确了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属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办园管理部分明确了配套幼儿园的普惠性质(举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机构编制、财政、民政、教育等部门根据相关职能做好登记和保障工作。附则部分要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实施期限。
三、《实施办法(试行)》着力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学前教育工作部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