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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

日期: 2019-04-03 来源: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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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基厅〔2018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局: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以来,各地攻坚克难,取得积极进展。目前治理已进入整改攻坚期,各地也面临一些困难,为确保年底前完成这项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重大任务,现就健全若干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各地要健全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配合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整改。各部门要将有关违法培训机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和公示,对无证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及其他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业务,并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地消防部门要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资料,由教育部门对照标准核定审批,对现有不符合设置要求、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应当依法取消其培训资质;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统筹各方力量,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热心群众担任社会监督员,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二、加快证照办理进度。各地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办学许可审批进度,特别是重点审批学科类培训机构,符合标准的可以采用文件批复同意或颁发办学许可证等方式尽快进行办学许可,不符合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停业整顿,2018年底前不能存在无证无照还在开展培训的机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登记工作,加快为符合标准的校外培训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指导停业整顿的机构做好退费和群众安抚工作,防止机构卷钱逃跑引发群体性事件。对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数量较大的省(区、市),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符合实际的具体整改方案,确保年底前完成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实施后,各地根据其规定和“放管服”总体改革精神,区分培训类别,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模式,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三、组建备案审核专家团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教师培训等专业机构作用,抽调或聘用学科教师、教研人员,组建稳定、高水平的学科类培训班审核、研判专家团队,并切实做好专家名单保密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参照《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操作指南》,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审核、研判办法,做好学科类培训是否超前超标教学的认定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完成行政辖区内各培训机构所办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备案审核工作,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

四、构建管理服务平台。教育部已建设完成全国统一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系统,将赋予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账号,具体操作依照《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操作办法》执行。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实时更新信息,市、省两级负责汇总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整改、审批、学科类培训备案等全部通过系统完成,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面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政策、白名单、黑名单、学科类培训班等信息,要便于群众在平台上自行查询,选择合规机构。同时,依托平台受理群众投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平台功能和作用的宣传,使平台家喻户晓。

五、强化在线培训监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面向中小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机构的备案工作,切实把好入口关,按照线下培训机构管理政策,同步规范线上教育培训机构。线上培训机构所办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必须在机构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必须将教师的姓名、照片、教师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工信、网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线上培训内容的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在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的同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81120

 

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操作指南

 

为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备案审核工作,确保培训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审核主体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国务院、教育部文件要求,切实履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职责。成立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查委员会,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审查委员会主任,统筹领导审查工作。按照政治立场坚定、专业造诣深厚、教学经验丰富、熟悉中小学教学规律的要求选聘审查专家,分学科建立审查组。各学科审查组原则上由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校长和教师、社会各界及家长代表等组成(审查组名单要保密)。

二、审核对象

凡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均应按规定将相应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

三、审核程序

(一)受理申请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学科类培训活动开始前30个工作日,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备案审核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备案审核申请表,准确填写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师资配备、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信息,并加盖校外培训机构公章。

2.拟使用的培训课程、教学资料及其编写使用说明,编写使用说明应包括编写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结构、适用年级等。

(二)专家审查

根据备案审核申请涉及学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组,按照专家个人审查、集体审议、形成结论的程序,形成专家组意见,撰写审查报告,学科组全体审查专家签字后报审查委员会审定。

(三)审查委员会审定

审议学科专家组审查意见,经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名义形成审核结果。如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民族宗教等方面内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宣传、统战、民族和测绘等部门进行联审。

(四)反馈审核结论

将审核结论书面反馈备案审核申请人。

(五)公布审核结果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公布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结果。

四、审核标准

一是方向性。培训活动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无意识形态问题。

二是专业性。培训内容要依据相应学科课程标准制定,要符合培训对象的年龄特征和学科特点,能够遵循培训对象的认知规律,有助于培训对象理解、巩固和运用所学知识,无科学性和常识性错误。

三是合规性。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提出的要求,培训班名称符合命名要求;培训内容未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未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无强化应试倾向;培训时间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无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培训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等。

五、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分为三种:通过、重新送审、不予通过三种。

(一)通过。培训活动内容及安排符合要求,可以开展培训。

(二)重新送审。培训内容或安排需要进行调整,经重新送审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

(三)不予通过。培训活动内容或安排不符合要求,不得开展培训。

六、时限要求

(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送达申请人或校外培训机构。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备案审核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信息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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