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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9-09-30 来源: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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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元 市 教 育 局

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教科)局,各市直属学校及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和范围

(一)评审对象。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研师培电教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简称中小学教师),以及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参照执行。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或经省人才、人事(外专)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范围。

1.广元市中小学和中专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全市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市本级、昭化区、朝天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同时受理扩权试点县委托的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2.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利州区负责本辖区中小学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3.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稳妥推动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鼓励条件成熟的区积极申报、承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评价标准。各县区各学校(单位)要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和《广元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广人社发〔201910)要求,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教师职称推荐评审政策规定。

坚持评聘结合,坚持正确的职称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和农村边远学校教师倾斜。按照“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立足本职岗位,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将确有真才实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任职条件的同志推荐出来。

(二)严格推荐程序。根据学校隶属关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严格按照个人申报、学校民主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的流程进行。全面实行公示制度,做到申报人员情况及材料公开、推荐情况公开、评审结果公开,确保评审过程阳光透明、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各县区的评审结果,仅在本县区有效,教师跨县区流动的,其职称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各单位要切实履职,坚决把好审查关,重点审核申报人个人信息、资格条件和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要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开展职称评审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完善本地区(单位)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和评审推荐机制。要坚持业内评审和同行评价,完善专家评审制度,保证评审专家的权威性、代表性。

(三)严肃评审纪律。严格落实《广元市教育局关于严肃教师职称推荐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广教函〔2017473)要求,按相关要求规范开展评审工作。申报人须签订诚信承诺书,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列入教师师德考核,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高度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特别是对实名举报和群体性来信来访,要认真调查核实所反映的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要严厉查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严禁学校领导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对履行职责不到位、资格审查和标准条件把关不严、评审推荐程序不规范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有违纪行为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监管服务。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扩权县在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通过对评审过程巡查、评审结果抽查,加强对县级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对因评审组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标准把握不严格,造成教师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给予警告或通报,同时责成整改,对违纪违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经整改无明显改善,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县区,将暂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三、答辩安排

(一)答辩对象。申报一级教师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须参加评委会统一组织的答辩。凡未参加答辩或答辩不合格者,评委会不得评审通过其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1.虽达到规定学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人员。

2.虽取得相应层次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但学科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的人员。

3.未达到任职年限(含越级晋升),破格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的人员。

4.未评聘过教师职务,直接申报评审一级教师及以上职务的人员。

5.评委会及学科组根据需要要求答辩的其他人员。

(二)答辩内容。答辩的内容重点是所任学科(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以及本专业领域的改革、发展动态等,答辩与评审同时进行。答辩的时间、地点由各级评委会另行通知。

(三)答辩结论。答辩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优秀”和“合格”的申报人员进入评审阶段,有效期分别为2年、1年。答辩“不合格”的不予通过。

四、激励政策

(一)适当放宽基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学历要求。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满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二)适当放宽基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年限。对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对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在申报中级、高级职称资格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1年。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上一级职称。

(三)对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可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评审上一级职称。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为:高级职务每人次320元,中级职务每人次200元(其中含答辩费60元),初级职务每人次100元。参加市上评审的人员,评审费在评审前统一交市教育局(市政务大厅教育局窗口),凭交款凭证复印件交接评审材料。

(二)有关申报材料如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时间算至2019年1031日,任职资格截止时间20191231日。

(三)请于20191115日前将评审材料报送至各有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高评委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人事科,联系电话3265473

(四)监督电话: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323986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3314757

附件:2019年职称评审附件.zip

 

 

            广元市教育局

              2019年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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