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广元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19-12-31 16:25 字体: [ ]

广元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3周岁以上幼儿及中小学生举办的从事非学历文化艺体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儿童看护等市场服务机构。

第三条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三)符合党的建设的各项规定;

(四)依法制定的章程;

(五)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符合条件;

(六)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七)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培训场所;

(八)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九)拟任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符合条件;

(十)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由民政部门预核准,名称为“广元市XX区(县)+字号+培训学校(中心)”;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由市场监管部门预登记,名称为“广元市XX区(县)+字号+培训学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外培训机构名称中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其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相符合,应当与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法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

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第六条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同步提交党的建设相关材料:

(一)举办者、拟聘教职工党员信息;

(二)党组织建设。没有党员或党员不足3人的,须有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办学性质;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程序;

(三)办学宗旨、层次类型、规模、形式、发展定位等;

(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章建立决策机构、行政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书记、教职工代表等 5 人以上单数组成,可以吸纳教育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还须建立监事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 1/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或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担任校外培训机构的董事、监事、校长、法定代表人及决策机构、行政机构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要有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

举办者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第十条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增设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教学场所和办公用房应在同一场所。

第十一条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抗震、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违章建筑、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等作为办学场地。

14周岁以下学生培训场所不得超过3层,14周岁及以上学生培训场地不超过5层。培训机构使用房屋需有相应产权证明,2008年“5·12”地震前的房屋应具有房屋安全鉴定相关材料。凡在办学场地内有改变或增加隔墙、阁楼及楼梯的,需经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业主进行三方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凡进行装修装潢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空气质量检测且结论合格。

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点)应当到县(区)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要配置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教室、课桌椅、教学器材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选用的培训器械应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在公共活动场所、教室、走廊等处全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至少保存3个月。

租赁场所办学的, 应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真实、合法的租赁合同,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4年。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需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点)的教师必须具备与任教学科、学段相符合的教师资格证或专业技能证书。设立初期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办学规模人数的3%,且不得少于3人。

艺体类校外培训机构聘用教师,须由文化、体育等部门审查其专业技能证书是否是国家、行业通用或认可的证书,并提供书面审查意见。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或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职工管理制度;

(五)学员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有《广元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禁止和限制目录》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或批准设立校外培训机构。

第十七条 本标准施行之前已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须在其办学许可有效期剩余期限内整改达标。逾期未达到本标准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需要继续办学的,按照本设置标准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网站主管部门:广元市教育局信息中心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电子路384号 电话:0839-3263630 传真:0839-3263600

市纪委驻教育局纪检组信访举报电话:0839-3239860 主办单位:广元市教育局   

蜀ICP备160258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