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教育局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利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9〕5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在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经教育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商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车接送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保教费、住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为服务性收费项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代收费项目。除此之外,各公办幼儿园不得擅自设立其他收费项目。
二、收费标准
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充分考虑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水平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原则,对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分类分级制定、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周期原则上不低于3年。
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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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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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元/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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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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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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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示范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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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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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由利州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幼儿园分步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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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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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星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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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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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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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星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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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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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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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星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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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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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2024年秋季起新入园小班幼儿执行新标准,2024年秋季在园的中、大班幼儿执行老标准,插班生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新建(办)公办幼儿园首次开园,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试行标准,试行期满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等级认定,并向审批部门(教育、发改)报备后执行。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三、调整范围
市城区公办幼儿园具体范围为河西街道、下西街道、上西街道、南河街道、嘉陵街道、东坝街道、雪峰街道、万缘街道八个街道内所有公办幼儿园(详见附件)。
四、相关要求
(一)规范收费行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服务性收费,应按月收取,当月公布账目,多退少补,不得营利。代收费应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执行。
(二)相关退费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对寒、暑假期间留园幼儿收取的保教费,只能在寒暑假期间收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退费的,其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三)实行收费公示。公办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门户网站等形式,常年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项目,不得收费。
(四)规范收支管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自觉接受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落实减免政策。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对在本市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平均资助比例不低于在园儿童总数的20%。如在享受现有国家资助政策后就学还存在经济困难的家庭,可向利州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同时作废。
附件:市城区公办幼儿园名单及类别表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教育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24年8月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